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三
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3.3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