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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大连路顺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150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大连路顺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大连市中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大连路顺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