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抚新区***。 被执行人: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庄。 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