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630号
申请人: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秋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王艳朋,均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戴年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918.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额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空港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918.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2234.59元,由申请人辽宁泰盈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