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06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市。
负责人:宫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8元,减半收取计6504元,邮寄送达费4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2554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