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等与五家渠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06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新疆***市。 负责人:宫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60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8元,减半收取计6504元,邮寄送达费4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2554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