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28民初1208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新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16元(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多交的4,468.16元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新疆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