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01民初904号
原告:***,女,汉族,个体,1964年2月8日出生,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草云天××街××号。
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电业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