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01民初904号 原告:***,女,汉族,个体,1964年2月8日出生,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草云天××街××号。 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电业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