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原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菏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91民初1434号 原告:济宁丰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李树白村村西(老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尧拓贸易有限公司(原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佃户屯街道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裙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佃户屯街道闽江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丰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尧拓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丰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丰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