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791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791民初67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及网络存款人民币11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扣留三年、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该在冻结(银行及网络存款一年、其他收益三年)、查封(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