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财保405号
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佃户屯街道闽江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城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人民路668号开发区管理委员会920室。
法定代表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鲁1791民初4585号涤除。
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城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长城路南侧的不动产[房产证号鲁(2020)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273**](查封金额不超过64,600,936.22元)。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4年12月3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城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长城路南侧的不动产[房房产证号鲁(2020)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273**(查封金额不超过64,600,936.2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金额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