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江北工业园高山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镇水电路渡船口组9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制作的(2022)湘1003诉前调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8293.04元(含执行费9389.0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708293.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