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财保7号
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源和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江北工业园高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家杰银行存款16666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0003)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家杰银行存款16666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