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4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源和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家杰。
被执行人:嘉禾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楚厚。
本院在执行湖南源和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禾县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2019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雷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