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2737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源和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新区江北工业园高山西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蒋家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家杰,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47.02元,减半收取11823.51元,由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新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园
书 记 员 曹天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