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XX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124民初3507号 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电公司)与被告安徽XX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于2020年3月31日做出(2019)皖112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XX机电公司和XX钢结构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皖11民终148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再次重审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钢结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XX钢结构公司对其施工的XX机电公司钢结构建筑工程钞铸车间、机加工车间工程质量不合格之处承担修理责任;2、被告承担上述质量赔偿责任暂记人民币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XX机电公司(发包方)与XX钢结构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XX机电公司;工程内容为:机加工车间、砂铸车间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不包括土建部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49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虽然合格,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大面积漏水、锈蚀、钢结构表面油漆大面积脱落。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来维修,被告置之不理,以致争议成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钢结构公司辩称,一、XX机电公司诉称不事实,理由如下:1、XX机电公司诉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大面积漏水……,XX机电公司多次通知跨宇钢构公司来维修,跨宇钢构公司置之不理”,XX机电公司何时通知,如何通知,几次通知,无相应事实证明;机加工车间、砂铸车间分别于2012年10月3日、2013年10月26日全部安装完毕并交付验收。2014年5月两车间工程实际投入使用。2014年8月15日,两车间工程总验收确认质量合格,涉案工程经10至22个月风雨考验,没有任何质量瑕疵。至2018年2月8日,XX机电公司仍支付25万元工程款,从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已验收三年多,XX机电公司从未提出质量问题。 2、砂铸车间女儿墙泛水板造型与设计不符合,泛水板连接处漏水,此处设计更改是XX机电公司擅自变更所致,设计本身瑕疵,必然导致防水期限缩短。“屋顶大面积漏水”的具体内容,是指泛水板连接处的漏水。泛水板是金属材质,厚度零点五毫米,相互连接当前规范用的是胶粘处理。泛水板与墙体采用钉子固定;实际施工方案是经XX机电公司认可的。原来设计图纸中砂铸车间砖墙体上都有一混凝土压顶(凸出墙面),覆盖天沟一部分,雨水必须经压顶部分流入天沟。即使无金属泛水板覆盖,也不会向屋室漏水。由于XX机电公司擅自取消砖樯体压顶,泛水板与天沟处于同一水平面,一旦泛水板连接处胶体脱落,雨水必然从天沟与墙体缝隙处落入室内。设计漏洞是当前漏水原因之一。 3、柱、梁最外层防火漆脱落问题,系防火漆与底漆相容性差、涂层过厚、粘合力不足及使用环境不良所致。防火漆涂层非跨宇钢构公司施工范围;《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第三章第二节要求,施工前应对防火涂料与底漆之间的相容性、附着力作理化性能检测,要检测粘结强度,相容性差、粘结力不足,必然易导致涂料脱落;锅炉工作必然导致室内外温差大,钢柱、梁底层油漆与表面防火漆膨胀系数不同,易出现开裂、脱落现象。 4、檩条等锈蚀问题。檩条非主体结构。锅炉工作造成室内外温差大,屋顶必生大量冷凝水现象,檩条经常处于冷凝水浸蚀中,加之铸造使用易挥发酸性物,腐蚀钢材,产生锈蚀现象,是非正常使用的特殊条件所致。 二、对于XX机电公司诉请赔偿的请求不认可。理由如下:1、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钢结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2014年8月已验收合格(5月实际投入使用),至2018年9月XX机电公司从未向跨宇钢构公司主张工程存在瑕疵,要求维修,依保修书约定,跨宇钢构公司依约没有维修合同义务,更无责任;2、赔偿是拒不履行保修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依约跨宇钢构公司无保修义务,无赔偿前提。保修与赔偿不可同时适用,XX机电公司的第二项诉请系重复请求。综上,请求驳回XX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2月23日,跨宇钢构公司(承包人)与XX机电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位于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内容为机加工车间、砂铸车间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不包括土建、消防部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490万元。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钢结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间内如出现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及时无偿为发包方返修,如承包方不愿或无力维修时,发包方可自行修理,其费用由发包方在承包方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该合同及附件签订后,跨宇钢构公司即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8月15日,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7月1日,XX机电公司在跨宇钢构公司编制的工程决算书上盖章确认,确认变更后工程总价款为510万元。XX机电公司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陆续支付工程款455万元,尚欠55万元未付。2018年8月13日,跨宇钢构公司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要求XX机电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受理后,XX机电公司抗辩跨宇钢构公司逾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未对工程质量提出抗辩。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皖112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机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跨宇钢构公司工程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X机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XX机电公司给付跨宇钢构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81万元(该款已经给付)。 XX机电公司在(2019)皖1124民初2438号案件中申请对跨宇钢构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否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寿命进行质量鉴定。2019年7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2日,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7页载明:我单位虽作出“所抽检的钢柱、钢梁现状不满足Sa2.5的技术要求”的鉴定意见,但由于该评定仅对所抽检刚构件的现状评判,无法直接追溯到钢构件出厂时除锈等级的评判,二者不可直接代替。通过对两厂房抽检构件的检查发现,所抽检钢梁的基底都是有明显的抛丸迹象;同类钢柱,通过检查钢柱基底发现,抛丸程度不同,所抽检的砂铸车间基底有明显抛丸迹象,而在机加工车间的钢柱基底检查,所抽检的钢柱基底该抛丸迹象不明显。通过对同一根钢柱的不同高度的防火涂层检查发现,中下部明显厚度要大于钢柱中上部,且防火涂层脱落或开裂的部位,基本为钢柱中下部,上部防火涂层薄的部位未有明显开裂或脱壳。由此可推断,该防火涂层的脱落与防火涂层的厚度或底基层的粘结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 鉴定分析意见为:1.对涉诉车间的钢结构表面抛丸除锈等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或者表面粗大于合同要求的Sa2.5)现场检查:涉诉车间的钢结构表面抛丸除锈等级,所抽检的钢柱、钢梁现状不满足Sa2.5的技术要求。(1)该缺陷是否会导致油漆和防火涂料脱落或者该缺陷是否是此类脱落的原因之一?除锈是在钢结构构件在安装前应做好的保证措施,如果未按照设计要求实该措施,将导致后续的油漆施工和涂装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比如油漆或防火的脱落现象。该缺陷,即除锈等级达不到设计要求是导致油漆或防火涂层的可能原因之一。(2)该缺陷是否直接影响到涉诉车间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除锈等级达不到,会导致后续的油漆和涂装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油漆护层的脱落,进而让钢构件表面暴露在空气中,长期来说,会导致钢构件体承载能力下降,进而影响钢结构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 2.对涉诉铸造车间的横梁表面镀锌层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取样:现场由申请双方共同确认为对涉诉铸造车间的檩条表面镀锌层厚度进行查鉴定,现场分别对砂铸车间和机加工车间均进行了取样检查。涉诉铸造车间的檩条表面镀锌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镀锌量275/㎡的要求。(1)该缺陷是否会导致檩条生锈或该缺陷是否是此类生锈的原因之一?镀锌层作为一种金属保护,活泼性在锌之后的金属表面镀锌。因为锌的氧化物较致密,保护内层金属不被氧化。因而,镀锌是檩条等铁制品的一种防生锈防护措施,如果镀锌达不到设计要求,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檩条的锈蚀发展情况。该缺陷,即镀锌层厚度不足,将可能导致檩条生锈,即为檩条生锈的可能原因之一。(2)该缺陷是否直接影响到涉诉车间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该缺陷,镀锌层厚度不足,将导致铁制品表面较容易被氧化、生锈,进而让钢构件表面暴露在空气中,长期来说,会导致钢构件整体承载能力下降,进而影响钢结构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 3.对涉诉车间的屋顶大面积漏水,被申请人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由申请双方共同确定仅对砂铸车间山墙、女儿墙处进行检查鉴定。 涉诉车间的屋顶大面积漏水:现场实际施工的山墙包角尺寸和造型与设计不符合及现场实际施工的女儿墙泛水板尺寸和造型与设计不符合,即未按图施工,导致涉诉车间大面积漏水。该缺陷是否直接影响到涉诉车间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屋顶大面积漏水,本身就不利于工程实体的正常使用,影响工程的使用效果。由于钢结构构件的铁制品属性,长期的渗漏水,也将影响到钢构件本身的锈蚀进度,长期来讲,将有可能对钢结构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造成影响。 该技术分析报告有鉴定人***、***签名,加盖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专用章。鉴定费93000元。 另查明,因跨宇钢构公司不具备防火资质,跨宇钢构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只做一层底漆,钢结构的防火漆(涂料)均是XX机电公司委托另外一家公司承建。 跨宇钢构公司不负责XX机电公司的土建部分,按照图纸设计,土建时砖体墙上部分有混凝土压顶,XX机电公司取消土建的砖体墙压顶,跨宇钢构公司修建泛水板将雨水引进天沟(如果有砖体墙压顶,雨水直接引进天沟)。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XX机电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照片、全椒县城乡规划局的举报信、涉案厂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建造变更签证、设计图说明、防火涂料的补刷报价、屋顶维修报价、江苏华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钢梁部位脱落的防火涂层实物、(2018)皖11民终3075号案件谈话笔录等,跨宇钢构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书、报价清单、《竣工验收报告》三份、(2018)皖1124民初2329号判决书、诉状影印件、2012年11月1日、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28日《工作联系单》及国内标准快递留存联、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照片十四张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跨宇钢构公司(承包人)与XX机电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钢结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4年8月15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XX机电公司本次诉讼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跨宇钢构公司进行赔偿,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虽已届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XX机电公司提出的屋顶漏水问题,屋顶漏水并非主体结构问题,属于保修的范围,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漏水主要原因是XX机电公司改变山墙包角设计,减少了混凝土压顶,从而导致涉诉车间大面积漏水。漏水的原因在于XX机电公司自身原因,不属于跨宇钢构公司保修的范围。 关于檩条镀锌层未达标问题,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10、1、1条规定,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檩条并非钢结构主体结构。故檩条质量问题适用于双方约定的一年保修期限。另鉴定意见指出檩条表面镀锌层厚度不足,只是可能影响檩条生锈的原因之一,故镀锌层厚度不足并不必然导致檩条生锈。 关于Sa2.5除锈不符合标准规范问题,鉴定分析意见:所抽检的钢柱基底该抛丸迹象不明显。通过对同一根钢柱的不同高度的防火涂层检查发现,中下部明显厚度要大于钢柱中上部,且防火涂层脱落或开裂的部位,基本为钢柱中下部,上部防火涂层薄的部位未有明显开裂或脱壳。由此可推断,该防火涂层的脱落与防火涂层的厚度或底基层的粘结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另设计图中关于防火设计也有明确要求:本工程所有钢构件外涂薄涂型防火涂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跨宇钢构公司对承建的钢结构只负责一层底漆,XX机电公司在安装后仍需对钢构件进行防火涂漆施工,因防火漆不是跨宇钢构公司施工,施工的防火漆与底漆是否匹配、相容,防火漆厚簿、质量、粘结力等均可以造成防火漆脱落。因此,防火漆的脱落与抛丸达不到Sa2.5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XX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跨宇钢构公司所承建的钢结构厂房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推导出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问题。对XX机电公司的各项诉求均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鉴定费93000元,由原告安徽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