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40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叉口77号。 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97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