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40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叉口77号。
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97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