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叉口77号。
法定代表人:许勇,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施工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401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杰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明
书 记 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