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523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叉口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23民初402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明
书记员曾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