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财保186号
申请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东(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850687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舒城县重点工程管理处的工程款47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舒城县重点工程管理处的工程款47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