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祥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6358634N。
法定代表人:商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48935770K。
法定代表人: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东,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祥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东机电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宇钢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祥东机电公司、跨宇钢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祥东机电公司本次诉讼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人跨宇钢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虽已届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故跨宇钢构公司仍应对其施工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负责。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本案需进一步查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则对祥东机电公司主张跨宇钢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祥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89元、上诉人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