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46832号
原告:喻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喻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喻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