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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某某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3061号 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元,诉讼保全费2645元,合计6449元,由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