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9760号之一
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4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65.19元,财产保全费4,485.19元,均由原告上海傲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