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楠杨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282民初3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22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