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282民初3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22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