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夕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9596号 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028号20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播公司)与被告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远播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日,被告参加原告在上海A酒店举办的展会,原告为被告提供参展展位和展会服务,参展费双方约定为20,000元(含税)。2021年7月4日,被告参加原告在杭州市XX酒店举办的展会,原告为被告提供参展展位和展会服务,参展费双方约定为15,000元(含税)。原、被告就参展形成合意后,原告将《参展服务合同》盖章寄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参展服务合同》后推诿不将合同寄回给原告。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本应于《参展服务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参展费,但被告在参加展会后不向原告支付参展费,原告催促多次,被告截止目前也无支付意向。 原告远播公司向本院书面陈述,其虽未收到加盖被告印章的合同,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参加原告举办的展会,对原告提供的展会服务全部接受,认为《参展服务合同》已在原、被告之间成立并生效。原告第1项诉请依据为《参展服务合同》第5条参展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第2项诉请依据为《参展服务合同》第8条违约责任第2款。 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公司住所地,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第1幢,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基于其认为原、被告间已经成立的《参展服务合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由于,案件管辖阶段属于形式审查,应以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作为审查的依据,而不应对合同是否成立等实体内容进行提前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参展服务合同》第10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双方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合同,乙方所在地指原告远播公司所在地。该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当事人间达成的有效协议管辖条款。由于案涉合同记载的原告远播公司“地址”与该公司注册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移送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