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841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028号203-1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远播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2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