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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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7351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八家组团兴安街路北热力大厦商业办公综合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中大厦01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永源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永源建筑有限公司、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