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8民初1344号
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喀喇沁旗风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