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8民初1274号
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328972698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外环加油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市政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南段东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与被告赤峰某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某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赤峰某土石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宋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