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祥云大宇包装有限公司

大理州祥云大宇包装有限公司、临沧隆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23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州祥云大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财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临沧隆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团结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大理州祥云大宇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沧隆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9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48095.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执行标的金额未能实现。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