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4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某某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2381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相应工资、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争议的问题为工作岗位性质及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核办理,属于行政职权管辖的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退休年龄发生争议的,应由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因退休年龄发生争议,认为后者未按照政策规定申报其职工岗位信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向作出退休决定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在王某某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未决之前,其要求某某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工资、承担社保缴纳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本院审查期间,王某某提交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该局已撤销案涉《企业养老保险正常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二审法院依据该已撤销的文件作出的判决应予撤销和改判。经查,前述审定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范畴。另,《告知书》亦载明确定实际岗位类别后重新申报。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