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4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6854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水木清华小区25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623849780。 本院在执行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向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立即支付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42.2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13,340元,执行费6,460元,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两次查询,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房产信息、证券信息、车辆信息,各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到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住所地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无法查找其具体下落。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