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02民初5767号
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酒航路东侧、北大桥南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568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6号金裕景园2号楼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WK8G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职称评审(认定)咨询服务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职称评审(认定)咨询服务协议书》,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0万元,被告未能依约提供服务。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职称评定(认定)咨询服务协议书》、收费凭证、收据、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咨询费、原告支付咨询费10万元,被告未履行协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书证能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职称评审(认定)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在一定周期内被告提供有资质的工程师10人为原告服务,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可选择延期或者退费。2020年4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0万元。被告未能依照双方应当提供满足对方需要的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0元服务费,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费用,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补救,不能补救时应当退还原告费用,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有义务向原告退付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双方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职称评审(认定)咨询服务协议书》;
二、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退付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