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36号金裕景园2号楼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WK8G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酒航路东侧、北大桥南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568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酒泉卓越索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蔺 春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