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821号
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酒航路东侧、北大桥南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8115685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甘肃茗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嘉峪关村1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664296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茗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2元,减半收取计6416元,由酒泉祁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卫 涛
审 判 员 刘 卫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园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