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12584号
原告:湖南锦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场地第A18栋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858号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C15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锦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湖南锦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