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执1138号
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1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741元,并已将上述款项人民币6799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裁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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