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43号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6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澧县,住张店区(淄博公共汽车公司新区分公司对面)。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151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0151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