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1531号
原告:大连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大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大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博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大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