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2民初582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静津公路与海泰大道蓝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鹤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御景嘉园配建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容公司)、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第二次庭审原告***、被告***、被告大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被告欣荣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60000元及给付利息(庭审中***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自立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干活与被告***约定成就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照***的指令,持续规律的为大容公司经营的天津市东亚御景嘉园及御景大厦住宅2-6#楼断桥铝合金门窗项目承建门窗安装及零活施工的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了施工。工程持续至2018年完工,工程总价款667962.24元,二被告陆续给款387082.24元,且在确认尾款280880元的***手下工人工资结算单中加盖了大容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印章予以确认。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但二被告对尾款共计280880元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再次书面形式确认尚欠***安装队260000元的事实。第三被告作为甲方,对于所欠原告的施工合同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来院起诉。
***辩称,同意支付***26万元,利息不同意支付。由于欣荣宏公司尚扣部分质保金未给付***,现在质保金的回款手续正在申报中。
大容公司辩称,第一次庭审中,大容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受雇于***个人,与大容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系我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我司按规定通过劳务公司订立了劳务合同,且不拖欠劳务费用。第二次庭审中,大容公司表示御景嘉园及御景大厦项目系我单位与欣荣宏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款结算后,尚欠部分质保金。第一次庭审后我方核算质保金数额为门窗部分227210.39元,幕墙部分166280.6元,大堂门12389.84元,以上共计405880.83元。以上质保金均已到期,现尚未支付,正在上报中。上述质保金回到我单位后,我方同意全部支付给***。
欣荣宏公司辩称,驳回原告对于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御景嘉园项目系与大容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大容公司承揽施工,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第二次庭审中,欣荣宏公司认可大容公司所陈述的质保金数额,质保金均已到期,但目前***尚未向我公司申报,我方会根据实际申报数额进行审核后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述其2015年11月与***相识后,口头约定至***处为御景大厦及御景嘉园2-6号楼断桥铝门窗进行施工。
2019年1月19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天津市东亚御景嘉园项目住宅2-6#楼门窗安装及零活施工,2016年-2018年工人工资未结算金额合计(RMB)贰拾陆万元整,大写260000元。”***安装队后由***签字。***在落款处签名。
庭审中,大容公司向本院提供大容公司与菏泽华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认可应支付的劳务费已全部通过菏泽华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部分质保金,且对于欣荣宏公司退回的质保金,大容公司同意支付给***。
另查,大容公司与欣荣宏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欣荣宏公司所扣留的质保金已经到期,符合退还条件,只是正在进行申报流程,初步核定数额为门窗部分227210.39元,幕墙部分166280.6元,大堂门12389.84元,以上共计405880.83元,以实际核定数额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利息是否应支付以及大容公司与欣荣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首先,***认可欠付***工程款数额并同意给付,对此本院依法照准,***应当支付***工程款26万元。对于欠付利息问题,庭审中经***明确主张利息自立案之日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9年1月向***出具证明,虽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但***主张自立案之日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自2020年8月12日起向***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率计算。
对于大容公司、欣荣宏公司是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节,现欣荣宏公司认可尚扣部分质保金未支付给大容公司,且大容公司亦认可该部分质保金退回应当全部支付给***。***在施工期间系大容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大容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庭审中经询,大容公司及欣荣宏公司均认可庭审中所核对的质保金数额在发放时可能存在出入,但远超于26万元,故欣荣宏公司应当在未给付质保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被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以2600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1420元,被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杨爱玲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