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董启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铎,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与海泰大道交口南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鹤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民,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30827.48元工程款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诉建设施工合同,由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场进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向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过5万元现金,但案件一审中并未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和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要求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整改,但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予以理睬,因此涉诉工程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是缘于上述原因,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涉诉合同并未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向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后续工程款。综上能证实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做出错误判决。
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823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3日,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四公司机关办公楼1号楼外檐门窗、幕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工程合同价款3397000元;工程全部完工,被告支付原告至合同额的8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至结算额的95%的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或已解除质量缺陷后,在七日内一次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于2018年9月底完工并交付被告实际使用。2019年12月,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3348239.45元。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1月22日,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分四次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后,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如数支付工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948239.45元工程款的问题。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虽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转移占有应视为竣工之日。由于自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至今尚未满两年质保期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167411.97元(3348239.45元×5%)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确定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为780827.48元(3348239.45元-167411.97元-2400000元)。
关于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由于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就其主张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0827.4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1元,由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3元,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7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因欠付工程款成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曾给付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现金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