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1551号
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中豪汽车大厦11D03。
法定代表人:刘鹤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董启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铎,天津泽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4823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公司机关办公楼1号楼外檐门窗、幕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工程地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四公司机关办公楼1号楼外檐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铝板幕墙及玻璃雨篷工程,以上工程的二次深化设计,外墙岩棉保温、岩棉封堵;工程合同价款3397000元;工期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但被告却多次违反约定的付款义务,未依约按时支付工程款。2019年12月,原、被告对工程进行最终结算,结算价格为3348239.45元。截至2020年1月,被告共分四次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尚欠948239.4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由于涉诉工程完工后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进行修缮修复,原告均未履行义务;同时,由于涉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所以不符合当初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工程的相关验收资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四公司机关办公楼1号楼外檐门窗、幕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工程合同价款3397000元;工程全部完工,被告支付原告至合同额的8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原告至结算额的95%的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或已解除质量缺陷后,在七日内一次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于2018年9月底完工并交付被告实际使用。2019年12月,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3348239.45元。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共分四次支付工程款24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被告未能按期如数支付工程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948239.45元工程款的问题。原、被告双方虽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已将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转移占有应视为竣工之日。由于自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至今尚未满两年质保期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167411.97元(3348239.45元×5%)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项为780827.48元(3348239.45元-167411.97元-2400000元)。
关于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证据就其主张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0827.48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1元,由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3元,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坡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