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83号
申请人: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中豪汽车大厦11D03。
法定代表人:刘鹤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民,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董启霞,总经理。
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津011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金额的财产。现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大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项下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基于该案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