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929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929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市xx北街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中xx层我院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