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江峰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5民初8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岳东镇石庙村人,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江峰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2985607Q,住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朝阳街39号同至人购物中心四层40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31928611U,注册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山西江峰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江峰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江峰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7元,因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故诉讼费应按照标的额100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12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