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晋0225行初52号
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浑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恒山南路劳动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浑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一案中,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就被诉行政行为向浑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正在复议审理期间为由,于202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