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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2民初908号 原告:宋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