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2民初908号
原告:宋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