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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9279号 原告:高某某,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甘某某,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