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9279号
原告:高某某,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甘某某,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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