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2民初11481号
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3MABPE6XX2F。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温州商贸城63栋10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莱伯泰科实验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68432225U。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6号院3号楼1至6层101内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莱伯泰科实验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莱伯泰科实验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莱伯泰科实验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中原告申请降低诉讼标的,本院收取25元,退还原告云南和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62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