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3082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荣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荣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2元,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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